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离婚纠纷中涉及公积金分配的案件日益增多。公积金作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离婚案件中应如何分割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因此,笔者针对离婚纠纷中,涉及以公积金为财产的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平均分割这部分财产。
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法。
1、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第5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总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住房公积金中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分割方法与其他财产有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