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要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