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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子是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在办理离婚案件实务过程中,有些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面对目前使用的房子属于公房的情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不知道离婚时如何分配?房子是否可以转为自己名下?其实,我国早在1996年**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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