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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汇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能否作为借款要求归还?


问:我与李某(女)于2011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大家都是抱着结婚的目的在交往,一开始双方感觉都不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2012年11月,李某说其姐结婚急需要钱问我要3万元钱,我通过银行将3万元汇给李某,当时没有说是送的。现在,我们俩性格不合,已经分手,我要求李某归还3万元钱,但李某说那是我送给她的,拒绝归还。我有银行汇款凭证,该3万元能否作为借款要求李某归还?


答:对于该3万元,你说是借贷,李某说是赠与,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你没有。而你向李某汇款的行为,仅能显示你给付3万元的意思,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的规定,如果你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该3万元属于借款,那么仅凭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3万元借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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