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彩礼处置的探索


婚姻诉讼中有关如何处理彩礼等财物的有益探索

——以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角度谈起



在我国贫困边远山区,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而且所索取财物的数额比较惊人,我们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由于地理闭塞,经济低下,观念滞后,山里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他们认为聘礼古来有之,天公地道。再说人家将闺女养了这么大也不容易,现在成了自家的人,给其父母彩礼是一种适当的经济补偿,合乎情理。其二,由于自然条件差,娶媳妇难。随着信息的进步,山里人的闺女向往外面的世界,想飞出穷山窝,山外的女子谁还乐意嫁到这些穷地方,为了不让儿子打光棍,为了传宗接代续香火,只要有人看上儿子,花重金也在所不惜。用当地人的话说:“娶媳妇,越穷越花钱”。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向对方索取财物;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的父母向对方父母索取财物,即亲家向亲家索取。前一种情况进入诉讼程序,因法律有明确规定,处理起来较容易操作。而后一种情况进入诉讼程序,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就不容易操作。

各县的边远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闭塞,经济落后,法院处理的山区婚姻案件80%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如现金、金银首饰、铺盖及衣服等。其主要特征是女方的父母向男方的父母索取,通俗说是男方父母为成全儿子的婚姻,除了给未来儿媳一定的赠予和礼金以外,还得给女方父母花一笔相当可观的彩礼,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而且这一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儿女婚姻而附属产生的。凡落后地区,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是女方充当原告,往往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又是女方的父母,特别是登记未同居或未登记同居时间不长的或没有生育孩子的,彩礼返还纠纷处理不妥,就会酿成新的纠纷乃*矛盾恶化。但是如何处理婚姻案件当事人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的财物,修订后的婚姻法和己公布的三个配套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各地法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各地法院对于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所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直列夫妻双方或同居双方为原、被告,双方父母间所索取的财物判由子女承担。这种处理方法目前在各县法院仍占主导地位,这样处理的优点是审理简练,但存在下列问题:

1、执行难。财物被父母索取,执行其子女,其子女称“财物不是我索取的,我何错之有?”故而拒绝履行。有的当事人离婚后远走高飞,使判决落空,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变为一纸空文,毫无权威可言。执行其父母,其父母称“没有给我判下,你不按判决执行,为何张冠李戴?”致使无法执行。从法律角度讲,法院的执行依据就是判裁文书,判谁承担就执行谁。由于案件执行不了,社会效果不好,而且容易恶化矛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2、法理不通。当事人之间要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一个*关重要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事实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父母索取财物的行为与另一方父母给予财物的行为才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夫妻或同居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并没有借婚姻索取财物,让他们替父母担责,于法于理均相悖。

第二种:将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父母列为第三人,在离婚、解除同居关系(修订的婚姻法解释将非法同居纠纷改为同居纠纷,又对同居纠纷案件的受理做了限制,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案由中并列财产返还案由法院合并审理。这种处理占有的比例不大,但优点是既便予执行又不累诉。但存在下列问题:

1、婚姻案件是特殊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依法不能同时出现两个案由。正如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的处理是让婚姻双方中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三者虽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但不允许将第三者列为第三人以损赔为案由合并审理。

2、婚姻案件依法不允许列第三人。(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原配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首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案件不可列第三人。例如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是普通主体,第三者与婚姻当事人的另一方也构不成夫妻关系,故不能列为第三入。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是一种特殊主体,原告和被告只能是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替代的性质,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依法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凡以第二种方法处理的婚姻案件,当事人只要上诉,二审法院就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于是助长了第一种做法。

我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张将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父母从婚姻案件中分离出来另案处理,即俩亲家作为诉讼主体,由付出财物的父母诉索取财物的父母。这样做虽然形成“一案两处”,表面上累诉和加大了诉讼成本,但是有了以下优点:

l、理顺了诉讼主体资格,符合“谁有过错谁担责”的司法原则。被侵权人状告侵权人这是最简单的民事法理。

2、避免一、二种处理婚姻纠纷中的不合法理部分,特别有利于执行。谁索取了财物,判谁担责,担责者不主动或拒绝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则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被执行人也就无理由钻法律的空子,再也不能白白享有他人财物。

3、益于消怨,利于稳定。贫困山区娶一儿媳绝不亚于我们普通公务员供子女上大学之困难。一般情况下,按地方离了,再不返还彩礼,人财两空,被索财一方是承受不了的,若处理不妥,势必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酿成大乱子。适当返还彩礼,既可消除怨恨,又可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对社会稳定有百利而无一害。

由于引起的财返诉讼的大部分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婚姻已持续两年以上了,有人便对这种“一案两处”的方式提出“超了诉讼时效”的看法,认为应不予受理或驳回派生性的财返诉讼。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是:

1、婚姻案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夫妻一方自登记结婚后两年内可提起离婚诉讼,两年后也可以提起;男方可提起诉讼,女方也可以提起:年轻人可以提起诉讼,老年人也可以提起。因为婚姻案件中的夫妻是特殊诉讼主体,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提起,第三方在婚姻案件中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由此可见,婚姻纠纷这种特殊主体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由婚姻纠纷案件分离出来的两亲家进行财返诉讼,两亲家也是特殊主体。这是因为:①分离出来的财返诉讼从属于婚姻纠纷,既然主诉讼婚姻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从诉讼财返纠纷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②亲家告亲家也是特殊主体,只能两亲家互诉互讼,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参与婚姻纠纷派生的婚姻当事人父母的财返纠纷诉讼的。这就像婚姻纠纷不是丈夫告妻子,就是妻子告丈夫(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例外),而这里只能亲家告亲家。

3、婚姻财产返还纠纷无法明确截止不予处理的具体时间限制。有人认为,法律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为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他们的意思是“财返纠纷”不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而是以“时间不长”为界定。我们认为,这里的“时间不长”不是指诉讼时效,而是指婚姻存续时间,况且“时间不长”以多长为止呢?因没有明确的截止期,留给审判人员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该规定中的“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是指婚姻纠纷当事人还是包涵当事人之父母也不明确。我们理解这里的“对方”限指婚姻纠纷当事人一方,没有泛指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当事人父母。所以,对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返还诉讼的诉讼时效不能以“时间不长”而约束,应作为婚姻纠纷案件的从属案件而处理。

但是,两亲家打彩礼返还官司必须有个前提,一定要建立在两家子女婚姻纠纷基础上分离诉讼,如不提起婚姻纠纷诉讼,则不能单独提起两亲家之间的彩礼返还诉讼。否则,单处两亲家彩礼返还纠纷,势必导致两家子女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亲情关系发生危机,酿成矛盾。

还有人认为,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收缴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有两个前提,一是包办,二是强迫。事实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包办本不存在了。但是,在边远贫困山区自由恋爱结合的确实不多,大部分是经人介绍或牵线相识,双方先是“一见钟情”,随后“两情相愿”。既然双方钟情与情愿,就不存在包办和买卖。所以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应该收缴。

近几年,我们将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财产返还诉讼作为婚姻纠纷的从属案件分离另处,效果比较好,个案上诉后,上级法院并没有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改判。尤其执行起来,比本文前述两种方法顺畅。实践证明,对父母借儿女婚姻索取财物的返还纠纷,从婚姻纠纷案件中分离出来另行处理,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是有效可行的。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上一篇:彩礼的法律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