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轨的善意遇到法律
摘要:袁厉害事件中,一个付出自己所有做善事的人反而遭到了法律的制裁。在一片哗然之中,我们需要冷静思考,如何法律才能有效善待美德,越轨的美德是否真正值得同情
关键词:美德;法律;人性
正文:
收养弃婴是她的全部,一场大火后,她的生活被完全改变。如果人生是一幕戏,袁厉害已经走到了悲剧的高潮。
——题记
1、事件回顾
2013年兰考县一场大火烧起了一场沸沸扬扬的“袁厉害事件”。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孩童中7人不幸丧生。说起袁厉害收养弃婴还要追溯到1989年。那是她还是一个在医院门口摆摊的小贩,她不忍心一个孩子因为被父母抛弃还没来得及看看世界时怎样的就死掉,此后靠她养活的孩子越来越多。早年家里穷到上街讨饭,袁厉害要到馒头总是尽着孩子们先吃。 1993年是袁厉害转变的关键节点。她听说临近的开封有个专门养弃婴的福利院,她养活十几个孩子不堪重负,必须选择留下谁和送走谁。于是,她送走了3个“孬孩子”。因为国家补贴太低,福利院不愿收孩子,她把孩子丢下就跑,还被迫坐了人生中**一次出租车。
孩子的数量达到三四十个,负担越来越重。当地一家电视台工作人员提出,带着袁厉害去福利院松孩子,结果“他们照样不收”。2008年,福利院院长找上门
来,原来是国家政策好了,福利院愿意收养所有孩子。
起火事件后,有关部门提出袁厉害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此后又爆出,袁厉害有20余套房产的消息。引起人们思考,袁厉害的善举在法律面前究竟是怎样的姿态。
2、美德在法律面前的伤痛
袁厉害是“好人”还是“骗子”,这是一个无法正确回答的问题。人本身具有超乎人想象的复杂性。但我们不能否认,她勇敢地承担起了那些不负责、丧尽天良的父母犯下的错误,给了那么多孩子第二次生命,表现出了值得称颂的美德。但是按照《收养法》、《刑法》,袁厉害常年坚持的善行美德“理性”地被认定为“违法收养”,当负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恐难逃牢狱之灾。
除了孩子,袁厉害一无所有,媒体爆出的20多套房产也是当地开发商借用袁厉害的名声,让她帮忙买房,她为了推销说是自己的。如今,**她名下的房子烧没了,含辛茹苦20多年做的善事,被判定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我看到,袁厉害的悲剧不是她一个人的悲剧,而是社会悲剧。收养弃婴是谁的责任?是政府与民政部门的责任,这样的重担为什么落到了一个**层的妇女身上?其实袁厉害“非法收养”早有报道,但兰考县既没有“优先”建设福利机构,也没有选择和袁厉害合办,为其办理合法的手续。政府在福利保障上投入少,滋生出了“不合法”的善行。
在我看来,袁厉害为孩子们所做的牺牲,她无私、伟大的一面,足以遮盖由社会因素催化的背后黑点。但在铁的法律面前,在舆论监督面前,一切伤痛似乎都难以遮掩。
3、法律与美德的碰撞
思修书上这样说: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利益、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法律是约束人行为的底线条约。康德认为,本性自私贪婪的人,恰是实现大自然宏伟计划:“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合适治疗。建立法治国家,并不需要人人都是天使,即使由魔鬼组成的民族,也可以实现。所以,充满欲望、自私自利、德行低劣、相互威胁,构成了现代政治和法律社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1】以“袁厉害事件”基础。某种程度上,法律也是按照这种人类形象来创造的。
涉及的相关法律为例,法律对捡到弃婴后向民政部门交送的事项规定了繁琐的程序,其目的就是来一直人性之恶,防范他人对弃儿利益的侵害。所以,出于“不忍心看着弃婴死去”而做出的善举,性质上是“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袁厉害与被收养弃儿事实上形成了监护法律关系,《通法》中细致规定了监护人
【2】想来,这不也出于监护人可能侵犯被监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防范和抑制吗?那么依据法律,袁厉害要承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罚。
法律是基于对人性所有可能罪恶的想象制定的,然而美德往往在现实社会背景下产生。在感性超越理性的紧急情况下,在人性中的善良与公民的责任感呼召下所作出的行为,往往难以考虑其合法性;其次,对于袁厉害这样教育程度不高的公民,很多情况下在越轨之后才看到法律的轨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法律的执行不能考虑到人情,否则客观的条规会带有主观意志。如果法律将人简单定位为德行低劣的动物,并以为专注于抑恶,在面对和处理德行高尚的善人时,自然会发生“法不合人”的错位。因此,法律与美德互伤在所难免。
4、找寻善待美德的良法
美德,是人的神圣性和独特尊严的根本标志,是人性的升华。对神圣性的追求,体现了人超越动物的类自觉。所以自觉追求超越动物的独特尊严和神圣性,是发自人性的内在追求。肯定人欲并将其正当化为人权,再确认各项法律权利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3】 现代政治的发明,也是现代法律的重大成就。
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抑恶扬善。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也绝不是一个单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的社会,否则,社会的群体只会在不侵犯他人利益上利己地生存,冰冷而漠然;我们也不希望看到 “合情合理不合法”层出不穷,因为无论再怎么合理,满足不了合法的底线,最终都会酿成袁厉害这样令人掩面的悲剧。因此,法律要发挥自身引导和教育作用,支持和鼓励美德;运用自身评价和强制作用守护美德;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逐渐营造有利于美德生存成长的社会环境,最终形成培育和守护美德的良性循环机制。如果要避免“袁厉害们”获刑恶果的发生,在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指控。如此,爱心公民才不会因恐惧受伤再不敢持有美德,公民美德才不会发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衰微效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5、放准美德的位置
面对复杂的人性与社会,或许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最重要的还是公民知法懂法,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既然法律是维护公序良俗的底线,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违反,难免会给自身或他人的利益带来侵害。
像袁厉害这样,只出于善良与同情收养弃儿,执行力是薄弱的。要知道,把一个奄奄一息的婴儿抱回家时,你可能只会想到将她的肚子填饱,拯救一条生命,
但可能忽略了他的社会性,他成长中需要为他付出的责任。如果被收养人的关系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无法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甚*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和遗产;如果收养了他,就要尽**可能为他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保证其健康的发展空间,对他的未来负责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或许袁厉害忽略了很多。很难想象, 一个连自己的住房、吃饭都难以保障的人,如何对几十个孩子的未来负责。她收养的孩子越多,承担的责任越重,能分给每个孩子的关爱也就越少。孩子们的命是在被她捡起来了,但这样的成长环境也注定了他们未来可能并不幸福。一场火烧来了舆论的关注,摧垮袁厉害畸形的善行;如果没有这场火灾,或许在未知的将来,这种盲目的善举将引来难以想象的恶果。与其靠自己难以胜任的力量来行善,袁厉害是否可以将精力更多放在靠自己以有的知名度,促成有关部门对社会公共保障工作的完善与落实?或许这对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农家妇女来说的确困难,但我们也看到,在她的善行偏离法律的轨道后,难以回避的尴尬和缺憾。
因此,我不得不承认,虽然我们呼吁法律的人性,呼吁法律善待美德,但美德终究还是要自觉行走在法律之内,我们也相信,法律会保障理智的善人最基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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