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追究“包二奶”的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议案引起了许多争议。从读者反馈来看,大家普遍认同“包二奶”现象冲击了社会伦理道德。但是,如果动用法律手段严加惩治,未必能收到实效,反而可能让法律陷入尴尬,同时让私人权利无辜受损。还有读者认为,高官包养情妇的问题更应该区别对待,应细分其中是否涉及钱权交易,谨防用“包二奶”之罪让其逃脱更大的法律惩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包二奶”该道德管还是法律管?
雪峰(浙江读者):“包二奶”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用心良苦。然而,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法律和道德终究是两码事。“包二奶”的行为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本质上仍然是不道德行为。更何况,法律也不是**的,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包二奶”现象,还是应从道德入手。只有重新建构起良好的道德秩序,“包二奶”现象才会逐渐退出舞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张效诚(中国传媒大学 学生):“包二奶”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漠视社会伦理、道德的存在,如果还只是运用社会舆论去遏止“包二奶”现象,肯定收效甚微。“包二奶”之所以呈蔓延趋势,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得到有效地惩治。现行法律只能对极少数已经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进行惩处,而对那些刻意规避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却无能为力。对于“包二奶”社会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固守道德的无形谴责力量,更要利用法律的力量。
杨亚军(江苏读者): “包二奶”现象增加并不是法律的不完善,而是社会的道德标准在变化。俗话说:温饱思淫欲。经济发展后出现“包二奶”的现象也不奇怪,关键是如何进行思想引导,让人们自觉地认为“包二奶”是不道德的行为从而抵制它。要做到这一点用严刑肯定不能奏效。刑法是公法,刑法调控的范围和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应当是有限的。“包二奶”的问题最多也只是属于婚姻法类的私法范畴,不应当适用刑法。当前“包二奶”除了可以加强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和道德约束等手段加以维护外,国家还应当注重正确意识的引导,运用道德理性召唤“包二奶”的迷路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陈霞(四川、律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包二奶”行为?我们如何用法律语言给“包二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知道,“包二奶”更大程度上是个民间概念。人们虽然把“包二奶”挂在嘴边上,但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包二奶”,恐怕许多人都回答不上来。而任何一部良法俊律,其条款内容所指必须是明确的,概念是清晰的,否则,这部法律或该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就会弱化。这样的法律法规,必然沦为“花架子”,适用起来,必然搁浅,闹出笑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严惩“包二奶”或让法律难堪
铜板(网友):如果法律就能把“包二奶”现象给管住了,人类历史上该抹去多少**的风流韵事啊。名人的举动足以证明,人性是多样化的,是无法用法律这种刚性手段去约束的。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财大气粗,以满足自身欲望和占有更多女性为炫耀而去“包二奶”,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其中有一些确属情投意合而又出于无奈,如果用法律去扼杀正常的人性,这样使民生畏的法律还是不立为好。
童意(华侨城居民):“饱思淫欲”是中国的古话,不论是西方的佛洛伊德还是中国的老子,都将“性”作为自然动物的本能看待。“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不是人性进化的必然。从古*今,爱情故事都是**的话题和文学中最感人的部分。为什么?因为人区别动物的最原始的表现就是“情感”。很难说在“包二奶”中没有一些是真感情。*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够规范人的感情的多样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陈霞(四川、律师):为了惩罚“包二奶”行为,如果我们人为把道德法律化,无限放大法律对道德的震慑效应,这么做,是非常危险和不理性的。一位有妇之夫和一位有夫之妇关系密切,在私宅非法姘居了。这时,我们的公权力当如何介入呢?难道要让警察破门而入,抓个“捉奸在床”的现行以当“证据”?可是,如果别人正在一起看电视呢?这时的公权介入,将如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待?事实上,“包二奶”行为本就在一些非常私人化的领域或空间产生,这就注定了公权必须在私权面前保持必要的理性和谨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公务员“包二奶”要另当别论
铜板(网友):这几年,高官落马之后,或多或少都被揭出有包养情妇的行为。周红玲的提案也意在遏制公务员“包二奶”行为。但是,公务员“包二奶”和非公务员“包二奶”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有可能是单纯的**交易,是你情我愿的道德问题;前者很可能涉及钱权交易,而这些“权”并非其个人“私权”,而是“公权”。因此,这种“包二奶”行为还涉及到渎职、受贿等法律已有界定的罪行。就算法律能管得着“包二奶”,以这种罪行论处,很可能掩盖了这些公务员更大的罪行,反而让他们逃脱了应有的惩处。
黄时雨(南山居民):正当我们的人大代表提出要加大对“包二奶”的刑事责任之时,美国曝出纽约州长斯皮策嫖娼事件。我们看到,这位“华尔街治安官”向家人和公众道歉并已辞职,道歉的理由是“我的行为违反了我对家庭的责任。我对自己未能达到自我要求的标准感到失望”。两相对照,有许多深意。人大代表提出这一议案,也是针对公职人员“包二奶”现象增多。公职人员要取信于民,当然要率先垂范。但斯皮策的道歉不是有党纪国法要求的,而是因为美国已经形成的强大而良好的社会共识,使公职人员必须认同和遵守。如果我们的公务员“包二奶”行为只有靠法律惩处,说明我们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太薄弱了,远没有形成震慑的氛围,收效也会差很多,毕竟法律只是事后惩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加大离婚补偿 善用现行法律
禾刀(武汉读者):为什么一些国家或地区“包二奶”难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一旦婚姻过错离婚将可能面对巨额补偿有很大关系。目前除美国外,在法国、意大利,中国台湾、澳门地区民法中都有保护无过错方的相关条款。最近,65岁的英国前甲壳虫乐队成员保罗因为离婚付出了5500万英镑的代价,被当地媒体戏称为“最昂贵的离婚签字”。对于“包二奶”现象,光靠加大刑法力度打击道德背叛者并不能给女方更多补偿性权益,可行的策略是,让利益的天平向无过错方倾斜,这比单纯的法律打击或许更管用。
陈霞(四川、律师):对于“包二奶”行为,我们完全可以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周红玲代表认为,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但问题在于,把“包二奶”行为写入《刑法》,同样解决不了这方面的问题。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或做出“不正义”之判决,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如果任何问题都必须纳入刑法来解决,则势必造成“立法浪费”或“修法浪费”。而把那些更属于道德层面的事物纳入法律范畴,这本就会弱化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党委书记在两会期间提议,应该向国外大学学习,允许大学招收部分高价生以筹集资金解决大学债务。对此,支持者认为高校收高价生在国外是通行做法,此举有助于打破“唯分数论”,符合教育平衡理念,同时用市场化手段筹集的资金如果能用于校园建设也将推动高校发展。而反对者则认为如果允许收高价生还债,等于承认了高校盲目扩建等行为所积累的债务的合理性,也是在向教育消费者转嫁债务;此外还有可能引起优质教育资源向高价生集中,产生新的教育不公平。您对此有何看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