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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包二奶的经济学分析


尽管法律没有提及“包二奶”的审判问题,但是“包二奶”无疑与重婚性质相同,因此也就以重婚定罪。意味着涉嫌重婚或“包二奶”的当事人从过去的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都发生了变化。 

过去,状告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原告要自行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罪。如今,经审查在自诉人取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负责搜集证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还是从一桩案件[4]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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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权和妻子余凤的婚姻*今已14年多了。当初的恩爱美满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彼此的矛盾消失殆尽。1998年,在老家经营电器修理店的*权认识了发廊小姐陈娟,积蓄已久的对妻子的不满从陈娟身上得到了满足。一年后,他携陈娟来到北京,并生下一女。其间,*权回老家与余凤离婚,余凤不同意,躲了起来。当地法院延期开庭,*权婚没能离成。今年夏天,余凤带着13岁的儿子上京讨说法。历尽艰辛,母子二人终于找到*权的住址,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因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法院将此案移送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接手此案后,西城公安分局预审员“马不停蹄”地奔赴河南取证。由于这类案子与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的侦查完全不同,刑事和民事掺杂在一起,取证更复杂,不会像那些刑事案那样容易认定。翻山越岭进入河南省新县,取证过程就如预料的一样艰难。*权手里有一份和余凤私下协商同意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预审员找到了当地的乡、县民政部门,均没有发现这份证明的原始材料。当时帮他俩写离婚协议书的人已经出国,*权开的电器店也没了。当地村委员证明了余凤娘家的病史,别的一概不知。余凤的父亲用一句“对他们的事儿不了解”打发了民警。*权的弟弟则让他的兄嫂“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而实际上,民警说,从这些父母兄弟亲人那里取来的证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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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没有结束,同样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思考也没有结束。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介入“包二奶”,司法成本规模递增,且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错乱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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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虽然让公安机关介入了侦查取证,但取证难的问题在新法中却没解决。正如本文开篇所说,“包二奶”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如果公安机关把精力都投入侦查取证,恐怕也应接不暇。 

很显然,婚姻中的“包二奶”等各种证据往往非常隐蔽,探测的成本异常高昂,由此造就了一条基本的逻辑:为了惩治“包二奶”,现在的司法系统人手不够,于是将大大提高司法力量,增加法官、法警与法庭等等;接着,开办司法学校或培训法警的机构将大量产生;**,假设我们由于司法力量增加以后,能够解决“包二奶”问题,使得“包二奶”现象大大减少,这样司法的数量就超过了“均衡”数量。我们都知道,“官僚”机构的调整具有向下刚性,也就是说,向上调整容易,比如我们的政府机构在改革开放之际增加人员是容易(先暂时假设人员素质不是问题),但往下调整则非常艰难,正如现在看到的政府机构臃肿现象一样,天天喊“精简机构”,结果是换换门面,照样吃“黄粮”,除了增加了一个“精简机构”的机构外,并没有精简。增加了的司法成本也增加了管理司法机构的成本,且规模成本递增。也就是说,这大大地增加了法律运行的成本,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错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更重要的是,笔者担心的是,这批人马一旦存在,他们不仅不会做好事,反而会做坏事[5]。这又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了社会的运行成本。 

2、由于“包二奶”是很难认定的事实,因此在执行中极易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包二奶”的整个调查极其复杂,事实很难认定,因此法院的判决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腐败就是在不确定性下产生的,这样,整个“包二奶”的司法过程就容易滋生当事人和法官的寻租行为,造成司法腐败。   事实上,关于家庭纠纷的事情,古人也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笔者的一个朋友的父母离婚案件,案情相当简单明了,就是关于夫妻共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法律有明文规定就是凡是共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分为二,这么简单的案子一拖再拖,拖了两年多,直到本文发稿时止依然没有定论。可见我们的司法系统腐败到了什么程度[6],何况象“包二奶”这样的极其复杂的案情,司法系统还不趁机大搞腐败,我们怎么能够将这么艰巨的反“包二奶”的重任寄希望于我们现有的司法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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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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