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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二奶财产


换角度认识法院判决包二奶者将财产赠与二奶行为无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唐烈英女士在所著的《私权窥测》一书中,对四川发生的一起包二奶者将财产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赠与二奶案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法律探讨。受益匪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该案件的大致情节如下:

本案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本案原告张学英,黄永彬(包二奶者)与张学英(二奶)另租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2000年黄某生病住院,2001年4月某日去世。之后,张某拿出黄某经过公证的遗嘱,表示愿意死后将自己财产的二分之一分给(赠与)张某,剩下的一半留给原配本案被告蒋伦芳。由于被告蒋某不同意分割掌握的黄某的遗产,产生纠纷,于是张某以原告身份将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所立遗嘱无效”,张某不能分得遗产,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黄某的遗嘱无效。而原告提出的理由: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被法院采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此案件确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舆论一片较好,而理性的法律人,则认为判决“很不法律”,法律的明确形同虚设,同时也为受赠人叫屈。

对该案的判决,唐烈英女士用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其中一篇文章的题目是《司法过程的逻辑与法律技术》(p37-p47),其核心观点是:法院的判决是各种力量斗争、协调、权衡的结果,司法实践存在这种空间,有其必然性,即使你如何追求真理,感到愤怒和困惑,你必须得承认现实。她为此用了一些在其他论著中很少或者说没有使用过的术语,如:权力场域、权力话语、各种权力关系的对抗(原告被告,当事人与律师,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民众舆论,)、力量对比等等。笔者认为唐烈英女士是在想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得出突破现有法律规定、法律认识(法律人的普遍共识),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找出合理的理论依据,并使之上升为法律逻辑和法律理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唐烈英女士的另一篇文章的题目是《论民刑混合行为的保护与制裁》p48-p57。她认为:刑法处罚就是刑法处罚,不要与民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社会公德与法律也不能混淆。核心表达是“对现行继承法方面的规定不适用,而以尊重社会公德为先,认定犯罪公民黄某生前依法订立遗嘱的行为无效,是不正确的”《私权窥测》p57。

我不是法律“砖家”,也不是法律专家,我只是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普通的、没有名气的律师(引用最近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但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表述有些不同),因此,有时间、有精力和有经办的案例对如何打赢关系,如何应对法律的规定,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诡辩,对该案例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因此我的角度,多半只能考虑司法实践,也许有些理论思考。以下是我的打赢官司的司法实践思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我先将笔者思考的结论告诉大家,免得让读者看到**不知所云。

笔者认为,该判决结果公正(注意:笔者暂未考虑原被告双方实际争议的遗产分割数额,即,原告不能分得遗嘱中赠与的六万元现金,也就是说,数额是否公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程序不公正,判决的逻辑推理错误。打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比方,法官判案犹如证明一道数学题,法官偷看的该题的正确结果,但确实不知道怎么做这道题,证明过程完全是胡诌的,简直是不值一驳。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被法官做成了一道“错题”。如果是考试“机选”,法官满分自不在话下,但如果“老师”要求把证明过程写出来,该法官“零蛋”—即使答案蒙对了,说明你完全不懂嘛!数学是讲逻辑的,证明对一个步骤,给多少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尽管有教授(博导)深入的论述,笔者还是想就该案的判决书本身的法律问题说几句(补充)。

一、包二奶的行为与赠与财产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法律对他的行为应当进行独立的评价,包二奶违反公德,赠与行为并不一定违反公德。赠不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二奶(法律上也没有要求只要满足了一定条件,就必须(应当)将财产赠给二奶,更没有说不能赠给二奶等第三人(恰恰相反,《继承法》规定“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赠”本身就体现了自愿),因此,在道德和法律层面没有此义务。顺便说一句: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同居,在分割财产时,是分割自己的份额,且按合伙关系的原理来处理,也可以将其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同居者,自无不可。包二奶者如果包了两个二奶,可以将财产赠给其中之一,也可以既不把财产赠与二奶,也不把财产赠与合法配偶,而把财产赠给任何其他人,等等情况,法律上也未禁止。举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包二奶者甚*可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大毒枭,当然,前提条件是赠与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资助毒枭用于犯罪。

二、包二奶现象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许法律关系,不予保护的关系);赠与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也有不合法的赠与)。包二奶者违反的只是重婚罪的行为,而赠与财产是合同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三、根据《继承法》,黄某的赠与行为也不得违反该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该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因此,在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笔者与唐烈英教授的观点一致,法院应当判决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张某有权享有黄某所赠与的六万元钱。

然而,笔者为何说本案的结果公正呢?因为该结果不是本案应当解决的,不是本案的应当获得的答案。它需要另外一个诉讼来完成。然而,被告律师没有看到这一点,法官也没有看到一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那就是被告可以提起一个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诉讼。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提出反诉(是否可以以反诉的方式主张,本题不讨论,它诉讼程序上的事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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