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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架构夫妻分居制度实有必要。具体设想为:
1.编排在婚姻法第四章,章名定为:离婚与分居。
2.必须由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宣告分居涉及子女抚养、财产权益等多方面权利,且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裁判,并赋予国家强制执行力。
3.宣告夫妻分居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独任审判、30日内审结。
4.明示分居的理由。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夫妻分居案件,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查明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状态,或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分居的愿望,并准备实施,应准予分居。
(1)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往来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规劝不改的;
(4)感情不和的;
(5)同居会危及一方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情形。
5.分居的法律效力及于以下五个方面:
(1)中止夫妻同居义务,中止日常家务的相互代理权,停止夫妻生活。如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分居期间子女交付一方行使监护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抚育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比照离婚以后的相关规定。
(3)为避免争端,免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之义务。为填补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因分居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经济帮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
(4)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分居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为经济行为,相应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5)分居宣告的判决书送达后夫妻仍继续同居,或者在分居90日内自愿恢复同居生活,则分居时间中断,重新计算;分居满2年构成离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