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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分居制度


 1、香港的分居制度受英国法的影响,把分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补充。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的规定,分居分为协议分居、司法分居和颁令分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司法分居与颁令分居有一定的特色。司法分居也称制令分居或裁判分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规定的事由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申请司法分居的法定事由和前述的法定离婚理由相同。但是,法院在受理司法分居申请适用这些理由时,无须考虑当事人结婚是否已满3年,也不必考虑其婚姻是否已经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而是只要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分居的事由证据充分,即可发出裁判分居的命令。颁令分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规定的申请分居的理由而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如已婚妇女在“丈夫遗弃妻子;经裁定为经常虐待她及其子女;经裁定故意忽略为她提供合理赡养;是一名惯性酗酒者,或一名吸毒者等等”的情况下,可提出分居申请。司法分居和颁令分居都由法院处理,只是它们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居理由不同而已。分居令发布后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不再负有同居义务;子女的法定管养权交由丈夫或妻子行使;丈夫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向妻子支付一笔合理的抚养费及妻子管养的子女的教育费。


2、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没有明文确认分居制度,但实践中已认可这一制度,学者的理由是:

(1)、夫妻一方请求同居之诉,另一方若有正当理由,可提出拒绝同居之抗辩;

(2)、在判例中,台湾地区大理院及**法院已经承认分居契约为有效,又承认分居之诉以及分居中的抚养请求;

(3)、民法典1001条明显是免除同居的规定。

分居的效力:

(1)、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直*别居的正当理由消灭为止;

(2)、夫妻抚养依法院解释,别居后妻的生活费用即家庭生活费用,若妻无财产或有财产而夫有能力支付,应由夫支付。抚养程度以妻之需要及夫之经济能力及身份而定;

(3)、夫妻停止日常家事代理权;(4)、别居后夫妻应改用分别财产制;(5)、子女亲权之行使,可准用判决离婚时子女监护的规定。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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