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几年前,李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在上海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50万元的货运代理公司,在后续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公司发展很快,为了拓展业务,两人于2006年又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妻子张女士凭着出色的管理才能,全面掌控公司的管理与市场运营,业务覆盖全国多地。在这期间,丈夫李先生渐渐淡出了公司的运营体系,作为投资人去参与一些投资项目。
夫妻俩在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感情却渐渐冷却,**遗憾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为了顾全公司的长远发展,张女士与丈夫商量后决定把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两人**的儿子。
什么情况下属于婚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两人离婚后不久,李先生因为多个项目投资失败损失惨重,资产所剩无几。这时李先生打起了重新要回公司股份的主意。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把前妻告上了法院,认为前妻在离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私自转移,要求:一是把装让的股份作价进行补偿;二是要回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股权收益;三是另外要回第一家公司的50万元出资额及股权收益。
法院在调查后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未明确约定两个公司的股权分配,但是提到了李先生知晓张女士打算把股权转让给儿子的想法。在张女士与儿子办理完《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张女士与李先生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并写明“*此李X与张X两人离婚后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就此了结”,因此认为李先生同意了股权转让事项。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出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属于被胁迫签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不过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1.1万元也全部由李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