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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分财产秘籍


离婚案件中主流诉讼焦点有5个。

1、离婚

2、财产分割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4、债权债务

5、赔偿补偿问题。

在更多的离婚纠纷中,当事人核心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的范围与比例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都希望律师通过出色的代理**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下几个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成功案例皆为庄荣华律师代理,先一一分析讲解,供大家学习、借鉴。

本案例为庄荣华律师亲办离婚案例

成功为江苏省**人民法院收录为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多分60%【股权】

【建邺区离婚案】

江苏省高院发布之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规定、司法解释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省内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省高院、市中院出具的会谈纪要,也是适用于本地区重要的审理参考,据此,经过省高院的统计和分析,公布了十例具有社会特性,具有诉讼实战指导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核心提示】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三八妇女节前夕,江苏省高院发布2010-2011年度十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特别关注了《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难点,给广大读者以提醒和启发。

一方隐匿夫妻财产 怎么办

判决:谁转移财产谁少分

【案情】支玲与杨刚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支玲与杨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支玲发现杨刚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刚的出资额达30万元。支玲遂诉*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刚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刚公司股份的7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刚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玲要求分割杨刚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支玲分得杨刚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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