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从义上讲,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无效的婚姻;另一利是可撤销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及宣告程序
1、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3)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4)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5)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宣告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处理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由于产生无效婚姻的原因复杂,这些原因也会发生变化,比如不符合法定婚姻年龄的人结婚,一段时间后达到了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当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不能以结婚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有关机关也不得宣告婚姻无效。所以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新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补办登记的规定,并不表明我国承认事实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宣告程序
1、原因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属主观认识范畴,不同于无效婚姻可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去衡量,因此,因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不宜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解决,而应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无效。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这是2001年4月婚姻法增加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包办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的具体方式有: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亲等。(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3)强迫婚。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胁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4)无意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无意建立家庭)的欺骗婚。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而在达到某一目的以后,即要求离婚的。
2、宣告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婚姻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只能走离婚的途径。
(2)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不提出请求,权利丧失,男女双方不想一起生活的,只能请求离婚。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取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