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其实质就是违法婚姻。现代各国立法都有关于婚姻无效制度的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如美国1970年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英国1971年颁布了《婚姻无效法》,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这都是英国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1]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相对落后。由于种种原因,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1963年8月**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而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从该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无效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并宣告,而没有规定是否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因而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一般都不予受理。而1989年**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则将一些不合法的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的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涉及无效婚姻的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而不直接宣布该婚姻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模式无疑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由于婚姻无效的问题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做出处理。这不利于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在总结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修改的现行婚姻法中新增了婚姻无效的规定,[2]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的制度,其本身的内容方面和实施该制度的程序保障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