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韩德云代表的提案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不仅提出废除“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的主张,还建议用“无效婚姻”的法律概念取代“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而且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挂钩。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二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涵义:
“非法同居”,依据1989年12月13日由**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该解释并没有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视为非法同居)。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上述所谓的非法同居行为本身只是一种无配偶男女之间没有经过法定的形式要件,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行为。而无效婚姻则是对已经具备一定的行为要件的婚姻关系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判断:这两个概念根本就不能够在同一法律层面进行使用,将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就已经十分牵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用后者取代前者的建议也就变得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