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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1984年出生的女青年小云天生丽质,身边一直不乏追求者。在众多“护花使者”中,小云选择了小毅作为自己的男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情网”。生活仿佛韩剧中的浪漫情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于是小云立即甩掉了小毅,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回想起小毅的温柔体贴,小云又想回到小毅的身边。


2007年10月,小云和勋离婚,跟小毅重归于好。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却是勋的。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于是2008年2月,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当年9月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实体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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