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所谓“极特殊”是指:

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

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