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收养关系是很常见的,在生活中要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发生了纠纷,可能就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那么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可以要补偿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可以要补偿。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和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可要求其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如其生父母不同意给予补偿,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相关知识: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