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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生隙收养关系可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案件:

老周与妻子于1980年2月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老周夫妇于1986年领养了女婴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小周2008年大学毕业后,其与养父母分居两地,并未共同生活。自2014年以来,双方关系一直摩擦不断,特别是老周工伤住院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小周仅托养母带给老周2000元,但未到老周住处探望。

老周一怒之下,诉*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解析:

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老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成立,判决收养关系解除。

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颁布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收养行为。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之间开始出现纠纷,这就涉及到先前的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对于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行为,即便未办理收养手续,若依照一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将获得法律承认。

本案中老周领养小周的行为经过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并将小周抚养成人,二人在事实上以父女相称,原被告双方对收养关系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解除收养关系应按照收养法进行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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