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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何得不到法院认可?看看广州这起遗产纠纷案


在获得了母亲的遗嘱四年之后,广州市民郭明仍未能顺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2012年8月1日,郭明母亲*老太(1925年出生)请广东华之杰律师务所(简称华之杰律所)李朔和张素光两名律师见证、代书遗嘱。为此,她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并交付了6000元律师费。在遗嘱中,她确定所有的遗产由二儿子郭明继承。

这份遗嘱随即引起郭黎郭美萍等其他子女强烈不满,家庭矛盾顿起。

母亲去世后,2015年7月23日郭家兄弟姐妹就遗嘱和财产继承等纠纷闹上法庭。经过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郭明接连败诉。

法院认为,遗嘱之所以无效,关键是因为两名见证律师未在遗嘱书签名,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郭明和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不公,律师称,律师虽然没有在遗嘱书上签名,但是在遗嘱见证书上有签名,此外还加盖了律所公章,这都符合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律师见证细则》)的有关规定。

按《律师见证细则》,代书律师只要在遗嘱签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并和其他见证律师一起在附随的见证书签名并盖律所公章即可。

近日,郭明已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一份见证遗嘱

2012年,郭明的母亲已经87岁了,老伴儿早已离世。在她的名下共有三套房产,都在广州市越华路上,总面积144.68平方米。

老两口晚年一直跟着二儿子郭明生活(郭明的叔叔、郭明母亲的两个保姆与街坊邻居提供给法庭的签名书证明,郭明一直照顾父母生活,而长子郭黎长年未赡养)。老伴去世前没留下遗嘱,继承人没有分割遗产。2012年8月1日,她考虑到年岁已高,决定订立遗嘱,分配遗产。

郭明的母亲当天就与华之杰律所签订了委托律师见证合同,然后,华之杰律所派李朔、张素光两位律师到其母亲家里代书、见证遗嘱。

李朔代书了两份遗嘱。代书遗嘱称:“我愿在我过世后,由我的二儿子郭明继承我上述房产中所有的份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有郭明母亲的名义签名和手指印,代书人有李朔签名。

华之杰律所2012年8月2日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有李朔与张素光律师的签名。不过,见证书上签有两个不同笔迹的“张素光”签名。

律师代书并见证遗嘱时,长女郭美华和保姆等人都在场。

2016年8月18、19日下午界面新闻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位律师李朔与张素光,了解代书并见证遗嘱的情况情况,两人确认了上述的见证遗嘱过程。

2015年7月8日,长女郭美华与郭明签订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表示愿意将继承份额赠予二哥郭明。

两审输官司

长子郭黎知悉母亲的遗嘱后,提出异议并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郭明于2015年7月23日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兄长郭黎,不答应其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2015年12月1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败诉。法官审查认定,代书《遗嘱》存在多处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遗嘱》只有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是华之杰律所在2012年8月2日才做出《律师见证书》,属于事后见证,而非当场见证。

三是律师签名存在笔迹不相同的重大瑕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越秀区人民法院据此不认定该律师见证行为的效力,从而不予确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本案应该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郭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于2016年5月21日做出判决,驳回郭明的上诉。

广州中院依旧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依据,即:见证律师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而且张素光律师在见证遗嘱后的第二天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遗产仍然以法定继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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