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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不完善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担责


北京二中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由于律师事务所原因,致使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能兑现,因此遭受损失的*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律师事务所赔偿*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1年,*先生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将遗产部分给*先生继承。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为:*先生父亲在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书。2002年12月9日,*先生父亲去世。2003年1月,*先生起诉*法院,要求按照父亲遗嘱继承遗产。同年6月30日法院认定,*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先生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今年3月,*先生起诉*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使自己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得份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只能按法定继承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故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遗嘱无效给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继承案件审理代理、诉讼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他们已经履行了签字见证义务,不见证代书遗嘱,无过错。*于见证遗嘱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没有提示的义务。*先生父亲的遗嘱无效,是因代书人未签字的原因造成的,而律师事务所并不是遗嘱代书人,故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不同意*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先生父亲想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为*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签约目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先生父亲所约定的“代为见证”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先生父亲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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