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山靖律见字第001号
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金秀(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樊连登(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的委托,指派常利军律师、郭振宇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张金秀(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樊连登(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自愿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在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张金秀、樊连登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西靖华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常利军、郭振宇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遗 嘱
立遗嘱人:张金秀,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身份证号:×××
樊连登,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身份证号:×××
我们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常利军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常利军律师、郭振宇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们位于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老运输公司西边的三间平房及院落一座由儿子樊付全和樊福胜继承。
2、本遗嘱一式两份,我们本人、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以该份遗嘱为准。
立遗嘱人:张金秀
樊连登
代书人:常利军律师
时 间:2012年 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