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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最孝的子女可“多分”


*老太太撒手人寰后,子女们为她**下的一套房产而对簿公堂,两级法院历时5年才了结此案,*老太太的遗产,子女们人人有份,但给最孝顺的儿子多分!


专家认为,作为死者子女,属于同一继承顺序,分配遗产一般应当均等。但为了弘扬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继承法》同时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多分”,体现出对孝顺儿女的褒扬;“少分”或“不分”,则是对少尽或不尽赡养义务行为的谴责!


专家点评


主持人:什么是遗产继承?


嘉宾(张智渊):所谓遗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遗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遗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遗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继承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宫晓藜):人,空着手来到世上,又必然空着手离别人间。对于这一生积累的财富,**可以期望的就是在自己死后,它们归属自己*亲*善的人。继承不仅是个人的事,更牵连着社会的道德问题、法律问题。关于财产继承,我国法律规定有两种主要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意愿,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嘉宾(*春梅):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能被认定,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依照法律规定,该财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主持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定要“平均”分配吗?


嘉宾(张智渊):作为死者子女,属于同一继承顺序,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并不完全是这样,为了弘扬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同时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主持人:在“多分”与“少分”或者“不分”上,有具体的标准吗?


嘉宾(张智渊):在这方面,法律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完全靠法官裁判。应该在以后的立法中,考虑解决此问题,给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有比较规范的标准。


主持人:怎样才能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呢?


嘉宾(*蓝云):依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在世时避讳谈死后遗产继承的事。然而,随着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应尽快走出误区,选择合法的程序和形式设立遗嘱,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嘉宾:兰州大学民商法硕士、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渊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宫晓藜律师*春梅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蓝云


案件备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私人财产的急剧增加,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日渐突出,那就是遗产继承纠纷的大量出现。这类纠纷往往造成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甚*对簿公堂。


2002年,兰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两级法院历时5年才得以**解决此案。


80多岁的*老太太去世后,一直照顾母亲的二儿子刘军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兄刘强在母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母亲留下的住房归他所有。法院认为刘强并未侵害刘军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遂驳回了起诉。


面对此判决,刘军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以主体资格不适合驳回刘军的起诉不当,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4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此案。在此案的审理中,*老太太的三儿子和四女儿被追加为共同原告。法院判处*老太太的遗产房由刘强继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刘强支付其弟妹3人7000元*3000元不等数额的房屋折价款。


面对判决,刘军依然不服,又将刘强、三弟、四妹一同上诉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老太太的4个子女均有法定继承权,刘军提出刘强及其三弟不应分割遗产的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刘军仍然不服,踏上申诉路。2006年12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老人生前购买了部分产权的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范围,而其4个子女都不同程度地尽了赡养义务,并不存在《赡养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均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有证据反映,*老太太生前患病多年且有眼部疾病,刘军夫妇相对照顾老人较多。根据《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折价分给相对较多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处老人的遗产由刘强的爱人史某继承(刘强在诉讼过程中逝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史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刘军房屋折价款1.3万元,分别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1300元及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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