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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关系的妥协


笔者认为,在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上,可以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作为共有人。在继承的立法例上,我国现行法采取了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移转于继承人,无须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而言,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自继承开始时遗产物权就归继承人所有,且为继承人共有。遗赠也能导致物权变动,自遗赠开始时,遗赠物的物权转移于受遗赠人。笔者认为,由于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遗产份额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在遗产分割前,可以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作为共有人,使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对遗产形成一种基于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共同共有状态。


在受遗赠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关系上,可以对遗产债权作特殊处理。一方面,可以将遗产债权视为“优先债权”,具有优先于受遗赠人物权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认定受遗赠人取得遗赠物的物权是负有法定负担的取得,即只有在清偿遗产债务后,才能取得遗赠物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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