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入罪门槛提高是否与人均收入有关
抢劫罪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
抢夺罪
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对抢夺罪入罪门槛进行了调整。
该《解释》于11月18日开始实施。
盗窃、诈骗等入罪门槛均已提高
《解释》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在2002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500元*2000元以上,5000元*20000元以上,30000元*100000元以上。
此前,盗窃、诈骗这些侵财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均已经提高,此次同属侵财类犯罪的抢夺罪入罪门槛提高与之相协调,这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有关。
“组织未成年人抢夺”将“从重”
《解释》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该条规定还规定了上面降低门槛的特殊情节,比如在医院抢夺病人或亲友“救命钱”的,属于一种“从重”,这也与目前抢夺案件多发的情况有关。加入“组织未成年人抢夺”等,不仅体现后果的严重性,也强调了对社会的危害性。
加大力度打击骑车抢夺
《解释》中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此次针对多发的骑车抢夺犯罪,显示了打击的力度,不仅规定了具体情节,符合情节者还按照量刑更加重的抢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