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二千元以上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