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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仇富心理失衡划宝马被判十个月赔偿万元


保安仇富心理失衡划宝马被判十个月赔偿万元

保安员安某,看见他人违章停车心里窝火,想起自己工作辛苦心理就更不平衡,于是用铁丝划刻他人的新宝马车。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4441.15元。

被告人安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保安员,在东城区金宝大厦一酒店门口值班,负责管理施工车辆及人员。2007年1月5日,轮到安某值班,时间是从当天早上七点半*晚上七点半。中午11时许,安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将红色宝马停在酒店北门,并见周某锁好车走进酒店对面的雪茄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想到公司有规定,该处不准停车,自己身为保安员应该去纠正,否则可能遭致上司批评,安某心里有点窝火。但不知为何,安某并没有纠正红色宝马车。

直*晚上18时许临近下班时,安某发现红色宝马仍未“挪窝”,气便不从一处来,想起自己做保安那么辛苦,车主周某只不过卖烟斗就能开上宝马,其心理也逐渐失衡。随后,安某从门口的垃圾堆里捡起一根铁丝,走到红色宝马旁边,在车身两侧从头到尾分别刻划了两条长痕。作为保安员,安某知道酒店的摄像头平时对着西门,自己在北门划车,应该神不知鬼不觉,谁知当天的摄像头正好对准北门。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酒店提供的录像于案发第二天便将安某抓获。事后得知,周某的红色宝马车系2006年12月刚买的新车,周某花费维修费人民币14000余元。

诉讼过程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安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392.15元。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安某赔偿汽车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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