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