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二)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办公室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严格界限
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已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经济领域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次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为有之为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在某些场合,又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标志,例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而行为为归案后供认不讳者少,绝大多数百般抵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可以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特征,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推定是英美法系所运用的一种证据制度。可分为三种: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的推定。若根据对某一其他事实的证明而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该推定就是事实的推定。因为事实的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照相关规定,“实践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交款逃走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其中,对包括集资诈骗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其中,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当然,由于是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主观心理,是一种事实推定,只达到一定的盖然性,因此,必须相应地考虑行为人的反证,充分听取其辩解。以行为人行为的全部事实及以后的相关性事实为依据,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判断,认为行为人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初步认定该目的存在,若行为人许诺对此进行辩解和反证,即应认定其具有该目的;若行为人提出相关辩解和反证,但从一般人的角度分析,不合乎情理,违反常规的,则亦应人定其具有该目的;若行为人所提的辩解和反证在一般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则其反证成立,不能认定其具有该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做是采取了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倒置的方法,虽不利于行为人,但却是适当的。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所有的因素,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而不顾及其他,避免以偏概全,做到不枉不纵。综合上述,为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要求,金融已深刻地介入到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立法者须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司法工作者也应加强学习培训,认真学习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担保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学习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处理好金融犯罪案件,严格依法从快惩处破坏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的犯罪单位和犯罪个人,通过进一步加强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促进金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