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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第八十七条【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法定**刑是指和犯罪人罪行相称的法定刑幅度的**刑,而非指条文的法定**刑;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的(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的那**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阮齐林语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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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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