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所确定的并罚方法,即所谓“先并后减”的计算刑戎的方法,是指: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而后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刑期之内。对于前后两个判决中都仅对一罪进行判决的情形中,适用该条不会产生疑问。但是对于前一判决是对数罪的宣判,或者发现多个漏罪的,或者两者情形都存在的,如何进行并罚则存在争论12: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漏罪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应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认定的数罪的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依照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笔者认为第三观点贯彻了第69条所确立的数罪并罚的基本方法。如果后一判决生效后,又发现新的漏罪时,依照同样的方法处理,但是应当考虑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如果发现漏醉,对漏罪仍应进行定罪量刑并依法宣告后,采用吸收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前一判决的若干个宣告刑都是有期徒刑的,而对于漏醉应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也应根据吸收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