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怎样计算的?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刑法第69条):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决宣告以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1、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
2、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并”)
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