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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


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

同种数罪从外延上是指除连续犯以外的触犯同一构成要件的数罪;连续犯虽然也是触犯了多个同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行为人具有连续故意,因而应以一罪从重处断14。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同种数罪应从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上判断是否同一;虽在一个法条内规定,但是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视为异种数罪。这里需要分析的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其构成要件也是选择性的,从理论上讲数个选择构成要件同属于一罪,尽管事实上每个选择要件之间存在差异,但仍归属于一个总的构成要件,因而即便行为人在没有概括故意下实施了不同选择要件的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仍应视为同种数罪,而非异种数罪。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下列类型的犯罪应当以一罪从重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数额犯。即犯罪的成立以法定数额为必备要件,或者犯罪数额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额犯,在实践中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连续意图,一概累计数额进行计算,并根据该数额确定应执行的刑罚。

数量犯。即犯罪的成立或者量刑以犯罪对象量的多少为法定根据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量犯,没有必要区分每次犯罪的具体数量,而应计算总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因而对多次实施这类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应以一罪进行处罚。

多次犯。即将犯同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次数作为法定的定罪或者量刑根据的犯罪类型。连续犯是多次犯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多次犯又可分有连续意图的多次犯(即连续犯)和无连续意图的多次犯。

对于这三种犯罪类型应当以一罪从重处断,且法律明文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因而即便是同种数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也不应当进行并罚。除此之外的同种数罪应当考虑并罚。理由在于:(1)刑法第69条没有明文排除同种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上述三种情形作为例外,是具有法律根据的。(2)如果以一罪从重处罚,如何“从重”缺少标准,在适用上不易把握。(3)对此类同种数罪进行并罚,可以实现不同情形下确定执行刑罚的平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对于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尤其不应以一罪从重处断,出于对人身权益的尊重,对于多个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应当一律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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