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用人单位加班原则


用人单位加班原则

职工在休息日上班,而调换到工作日休息,掉换休假日,也称“调休”。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四个原则

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倒休加班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加点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正常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不须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