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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期间参加公司培训属于加班


职工下班期间参加公司培训属于加班

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为方便客户,连云港一家公司常常利用班后甚*节假日等时间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仅近两个月就占用了大家7个休息日和5个晚上。职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公司组织职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大家业务素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

那么,该公司该不该给参加培训的职工加班工资呢?5月14日,该公司3名职工来到连云港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咨询。法官解释说,此类情况当属加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公司必须给付加班工资。

法官指出,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时间培训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职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培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责令期限支付仍不支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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