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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制就没了加班之说?


计件制就没了加班之说?

案例:*小姐等9名姑娘都是外来民工,在每周的工作中她们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需要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从2006年2月*2007年11月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小姐等人的加班工资,故2008年10月,9名女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一起诉*法院,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2009年12月18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姐等9名员工每人加班工资差额,以及25%的补偿金共5200余元到7800余元不等的补偿。

问题:计件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该制度是对劳动产出(完成工作量),而不是对劳动投入(工作时间)进行考核的工资制度。当前,用人单位以计件工资形式不顾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超强度劳动的情形不在少数,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那么是否实行了计件制就没有加班这么一说了呢?

破题:计件工资制度是否合法,关键在用人单位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的用人单位将定额制定得非常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根本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只能用延长工作时间才能拿到基本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涉嫌滥用计件工资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待遇。因此,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对于保护劳动者*关重要。

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应保证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定额。目前,上海采用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少应当保证70%~80%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在这样的劳动定额标准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部分工作效率低的劳动者虽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也不应当认定存在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完成这样的劳动定额标准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则应当认定加班并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部分工作效率高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该超额完成的劳动产出应当按正常的计件工资单价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请求额外的劳动报酬,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劳动产出则应当进行相应的加班认定并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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