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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和对象,我国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控告犯罪的原告或者检察官和法官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则分别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可见,源于民事诉讼法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根据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举证既是双方当事的人权利,更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关系上,一方面体现为双方同时享有着权利和共同承担着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另一方面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责任大小轻重。这里所指责任大小轻重,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在举证责任上的法律平等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又包括二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别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对违约人提出申诉,起诉人应当也能够对违约行为提出证据。所以,劳动争议处理与民事诉讼法一样,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由谁来证明,谁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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