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卡及账户记录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
马某于2001年8月到某影视**工作,担任栏目工作人员,2006年离开影视**,*此并未与**签订合同。后马某寻找下一份工作,但公司联系影视**,影视**否认马某工作的情况,公司遂称马某伪造自己的求职经历,不录用马某。马某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影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举了三份证据,一份是影视**的出人证,第二份是自己与节目组领导的短信记录,第三份是银行的账户明细查询单。影视**答辩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只要是非工作人员都会有公司的出入证,马某的出人证来源不能确定;同时,虽然银行卡是影视**办理的,但是发给马某的报酬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短信无法确定发件人,不能判断是节目组领导发给马某的。法院**判决马某与影视**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
【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影视**为马某办理的银行卡和影视**的出入证,短信只是本案的辅助证据。
【举证指导】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人身性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其提供劳动,在具体劳动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障条件;劳动关系的财产性是指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资的规定,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马某虽然并未与影视**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影视**通过银行向马某发放工资,马某拥有影视**出入证的事实可以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本案中,发放工资的记录和出入证共同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短信不能够作为一个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但是它可以辅助证明马某所陈述的事实。证据需要数量,也需要质量。达到证明的效果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即一份关键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也可以通过零散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的证据就是通过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达到证明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