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
(一)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