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认定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认定

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规则作出裁决。

5.证人证言的认定,应综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作出分析判断。

6.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中阐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