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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退还我与建设银行于2001年3月签订的银行贷款协议。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房租损失和退还配套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购买**佳园B4-2-402住房一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上述合同和协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是因为被申请人承诺银行贷款手续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如果贷款发生问题可以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8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于是申请人提出退房,被申请人不同意退房,称退房要交纳20%的违约金。申请人提出将合同的按揭购买改成一次性付清房款,被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被申请人认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的原因是贷款年限短。申请人表示,只要能贷到款,1-30年之内多少年都可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贷款的补充材料。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贷到款。被申请人称银行不同意贷款的理由是贷款必须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申请人曾反复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被申请人先是说,贷款协议已经失效申请人要它没有用,后来又说贷款协议在银行与被申请人无关。在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协议]时,申请人预付了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各种费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被申请人不将[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去银行核实预交款的金额和追回预交款,也无法究明银行不贷款给申请人的真正原因。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希望被申请人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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