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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组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此外,目前负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责的机构还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社会团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模式也在探索中。

(二)调解程序和法律效果。

其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此两类调解组织在依法受理当事人递交的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双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

其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受理群众的调解申请后,指派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督促当事人履行,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干部主管部门代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案件审结前,均可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签订协议办理撤诉手续,或者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一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其四,人民法院的调解。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案件审结前,均可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签订协议办理撤诉手续,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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