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遣工能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施行,劳务派遣工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文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一致,两者均未对派遣工是否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系本法“特别规定”章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属于“特别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具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效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也做了相同规定,故应严格按照文本意思理解和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派遣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有法官认为,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来看,后者扩充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体现出立法者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肯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愈长,愈与立法者倡导的内容相吻合;符合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时,应结合法律位阶更高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予以综合考量。”该法官着重强调。
举例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例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已经与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工马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非是对派遣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该案判决在北京地区是一个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