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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2]40号

颁布时间:2012-05-03

效力级别:**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有效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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