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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用而买赃如何处断


1997年刑法刚开始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2006年9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见,刑法修正案(六)将犯罪行为方式由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扩大到以这四种为典型的包括“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罪名也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改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即便对“收购”的含义有所争议,比如有些人认为“收购”是为了卖而购买不包括购买后自用,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已不成争议,我们主要考察为了自用而购买的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行为就可以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着眼于对犯罪所得之“物”的隐匿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去向追查,显然为了自用的购买赃物的行为使得原来的赃物在流转环节上又多了一环节,使得司法机关在追查赃物的环节上又多了一道困难,甚*买赃人由于明知是赃物便会隐匿个人信息进行购买,购买后也会进行一些改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这显然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只要先明确这一点,接下来的处理就迎刃而解了。既然明知是赃物,为了自用而购买赃物的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理论上只要犯罪数额达到当地的追诉立案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体现“自用”这个特殊情节,自用是指个人生活资料,不是指生产资料,如果是生产资料,那么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那并非此处讨论的“自用”含义。根据2015年5月11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追诉立案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适用该解释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1)行为本质上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但也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适用的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不认为是犯罪,这个由办案机关自行把握(2)如果认定为犯罪的,处理上应当酌情从宽,检察院也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或法院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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