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从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对遗嘱进行公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如何看待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公证机关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且也涉及到公民所立遗嘱是否还需要办理公证的问题。
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什么会高于其它遗嘱的效力,前面已提到的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已清楚地说明它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当事人立遗嘱所作的证明,这种证明无论在当事人立遗嘱的形式上还是在遗嘱的内容上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不能给予证明,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机关才能给予证明。它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点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进行先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用司法文书的形式给予认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却把公证遗嘱视为普通遗嘱,一旦当事人对公证遗嘱提出疑问,不是要求当事人举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而是调查公证员是如何办理的公证遗嘱,或者对公证遗嘱进行文检技术鉴定,看公证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自己的笔迹,以此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个别审判人员的这种做法,其一是混淆了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区别,将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办理公证视同私人之间的一种中证人行为,对遗嘱的公证视为一般的无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的见证,而没有认识到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遗嘱进行公证,所办公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的。其二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列举七种证据之后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这七种证据中并不包括公证证明,公证证明虽然未包括在这七种证据当中,但不是说它不是证据,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证明又做出了专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两条规定说明公证证明不属于“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而是属于不必查证就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范畴,只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时候除外。所以,审判人员对公证遗嘱的审查与鉴定,是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集证据的规定的。
如果将公证遗嘱也视同普通遗嘱对待,当事人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就失去了意义;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中规定对遗嘱进行公证也就不起什么作用;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公证遗嘱的规定也失去了作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所以,正确认识公证遗嘱的效力,应该是凡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公证遗嘱,不可置疑地确认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相对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反的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就应确认遗嘱的效力。*于能否完全按照遗嘱处分财产,还有个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家庭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问题。如果遗嘱生效时与立遗嘱时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应完全按照公证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