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注:参见1985年9月11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针对以上学者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修改的主要观点论争,结合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我们简要分析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