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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业的三角债很多,因为上游企业不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遵守商业的诚信原则,拖欠下游企业的应得款项,造成下游企业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而客观上形成恶意欠薪行为。例如建筑行业的装修企业,聘请员工或工人装修一个酒店,酒店装修完了,酒店(很多酒店投资者资金不足,只有100元钱却想做300元的事情,钻司法的漏洞,立项之初就想好了要拖欠装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修公司和设备商的款项)借各种理由或原因拒绝支付装修企业的工程款,造成装修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怎么追究上游企业的责任呢?怎么堵住恶意欠薪的源头呢?笔者认为,只有解决了恶意欠薪源头,才能真正规范劳资市场。
当前现状编辑
前不久出现的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证明,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一直十分普遍,恶性欠薪现象仍然无法得到遏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表示,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 中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成本太低。”程学林认为,应加大对欠薪者的经济惩罚力度。他还表示,考虑到恶意欠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行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李守镇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表示,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增加相关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社会危害编辑
据调查,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达2.59万宗,其中恶性欠薪主要表现为: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必要性编辑
刑法调整的仅是犯罪行为,所谓犯罪就必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而恶意欠薪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使它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当前其他法律制裁有限,有必要采用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刑法加以规范调整。
恶意欠薪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