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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欺诈及防范2


承揽合同欺诈及防范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合同中定做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

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做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做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做方作为抵押。

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

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做方将产品散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做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做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另外定做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订立承揽合同,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

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标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

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定做人偷换样品,将承揽人拖入合同陷阱。

4、对产品的成本及上市的可行性进行考察。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考察。

多数承揽合同欺诈中的产品都不具有适用性,因此对于加工制造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揽人必须进行考察,从而了解产品的市场及价值,对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进行预防。

5、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

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承诺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但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

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6、签订合同中不能急于求成。

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做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条款,甚*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盲目接受,无异于饮鸩止渴,**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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